房屋差價賠償還可以要求利息賠償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2.57W
買房人要想獲得房屋差價這一預期可得利益,在不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是要以支付全部房款為前提的。即在一個正常的房屋買賣中,買房人支付了全部的房屋價款,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房價上漲的利益才能歸屬買房人(房屋的新產權人)。但是由於賣房人的違約,買房人不能實際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實際獲得房價上漲的利益,因此賣房人應當賠償買房人的房屋差價損失(由於買房人未支付全部價款,對於房屋沒能過户買房人可能也有過錯等因素,法院在支持房屋差價的時候一般都會打個折扣)。
既然買房人獲得房屋差價以支付房款為前提(賣房人違約,在買房人起訴解除合同退還已付房款賠償損失的案件中,法院會判決解除合同賣房人退還買房人已付房款並賠償損失)。那麼,已支付房款的利息自然也就不能由買房人享有了,而應當由賣房人享有。換言之,房屋差價損失已經包含了買房人已付房款的銀行利息損失,房屋差價損失和已付房款的銀行利息損失不能同時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既然買房人獲得房屋差價以支付房款為前提(賣房人違約,在買房人起訴解除合同退還已付房款賠償損失的案件中,法院會判決解除合同賣房人退還買房人已付房款並賠償損失)。那麼,已支付房款的利息自然也就不能由買房人享有了,而應當由賣房人享有。換言之,房屋差價損失已經包含了買房人已付房款的銀行利息損失,房屋差價損失和已付房款的銀行利息損失不能同時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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