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法律條款規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1.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
2. 開發商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
3. 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 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
5. 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滿足上述五點其中的一點,買房人就有權解除合同,並且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並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以及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四)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1.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
3.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
4.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以上情況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
(五)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後,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也確保過錯方是屬於另一方,或者是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解除的,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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