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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

解除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有: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三、房屋過户前或者過户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定解除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