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土地承包權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1、嚴格保護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上述這些規定,是基於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剝奪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使許多離婚婦女在孃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額,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額也不能享有。這種剝奪、侵害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的行為,實際就是剝奪、侵害了婦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權。因此,要堅決反對封建主義思想和陳規陋習,依法保護農村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分割時適當對離婚婦女予以照顧。
2、有利於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
保護承包土地的整體功能,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使承包土地的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對所有生產資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適合實物分割,有的若實行實物分割就會影響土地開發的價值,不利於規模經營和管理。又如,有些離婚婦女的孃家與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較遠,離婚後繼續承包經營夫妻原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困難較大,不利於生產和管理,有些離婚婦女本身無經營管理能力,離婚後繼續承包經營夫妻原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將會損害土地應有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
針對上述各種情況,在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時,應適當保護承包土地的整體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經營權的統一性,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樣才能更有利於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業規模經營效益。
3、保障家庭成員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社會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決定了每個家庭成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均等的份額。
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時,應考慮分割後不損害其家庭成員對該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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