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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買房房子屬於誰的

當下房屋慢慢已經成為締結婚姻的重要條件,當男女戀情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均會考慮婚前買房,但是並不是每對戀人都會順利步入婚姻殿堂,在感情破裂的時候,隨之而來的就是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問題。因為同居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此,同居關係期間所購買的房屋,按照共有財產處理原則,即如果雙方對份額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根據雙方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買房房子屬於誰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