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屬共同財產嗎?
一、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屬共同財產嗎?
有不同的情形,需要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回答。針對這些問題,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了兩條法律規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釋,分別針對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和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況進行約定。接下來,我們就以幾種常見的父母出資買房情況,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二、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所有。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1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麗二人的贈與。
三、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4.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在我國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主要是由於房價比較高,年輕人難以承擔,只能由父母幫忙出資購買,如果購買時的房產證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可以認定為該房產是由父母出資購買贈予給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購房時另有約定或者協議的,則按照協議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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