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被查封,如何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
已經抵押的房產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因此,有一些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果擔保的債權數額較大,在拍賣該房產後可能無剩餘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對該房產進行查封。
已經查封的房屋不應再設定抵押。因為查封某一房產,就應當禁止對該房產進行處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認該房產在被採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經設定的抵押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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