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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人買保險保障權益如何實現

一、新婚姻法女人買保險保障權益如何實現

新婚姻法女人買保險保障權益如何實現

婚內自己給自己買的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和年金險的保單利益是可以被分割的;婚內或婚前,父母出資、做投保人給女兒買的保單,屬女兒個人財產;假如婚前購買,婚後繼續交費的,婚後交費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和婚後收益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方繼承了這套房子,並在這期間男女雙方共同生活,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離婚了本應該按照平均分配原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老和新婚姻法都是這樣規定的,但這房子收歸男方似乎不太合理。

女方的損失,應由男方提供補償,但這補償不是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條件中沒有提及上述條件,因此所謂“青春損失費”賠付條件是不成立的。所以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女方來説是處於不利地位,可以考慮提及其他的賠付選項。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女性應該在自己結婚之前為自己買一份保單以確保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從上文可以看出如何使用保險來管理我們的婚前財產和婚後財富,以達到保護婚前財產的目的。很明顯,上述政策解答了夫妻共同財產時遇到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

標籤:新婚姻法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