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開發商違約不退錢怎麼辦?
從法律上來説,退房申請屬於買受人單方意思表示,屬於買受人一方簽訂的文書,該申請書並不能約束開發商,對開發商來説並不能設立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開發商收到買受人的退房申請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是否退款。
而退房協議,一般屬於買受人和開發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的協議書,退房協議一般會約定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時間,開發商何時退房,如不退款有何種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違約,買受人則可主張違約金或損失。
所以簽訂退房申請書和退房協議在法律上的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如果買受人僅僅簽訂了退房申請,那説明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解除,買受人仍要注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相關違約情形,萬一開發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買受人又未依約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很可能既解除不了房屋買賣合同,還得承擔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根據法律的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民事糾紛的話,很多人是想要打官司的,但是真正打起官司來可是沒那麼簡單。購房者必須要向法院證明開發商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因為只有法院認為開發商確實違約了,才會採取強制執行。可見,打官司可不是兒戲,我們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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