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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政策

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統一的拆遷安置房政策,一般均由省市縣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自行制定政策。拆遷安置房的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户,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例如四川的相關政策: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和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確定補償安置倍數。
該《意見》規定,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外,全省所有徵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一律按以下標準執行:人均耕地在1畝及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低於徵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其兩項補償費倍數相應增加3倍,但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不超過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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