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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是無償贈與怎麼寫合同?

一、房子不是無償贈與怎麼寫合同

房子不是無償贈與怎麼寫合同?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當事人經充分協商,達成房屋租賃合同如下:

1、該房屋位於,房型,使用面積:平方米,房屋質量良好。賃期共個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交納期限為每個月交納一次,每次交納人民幣。方向甲方交付保證金人民幣,與首次房租一起交付甲方。該保證金應在該合同終止時全額退還乙方。

3、租賃期間的水、電、煤氣費用,由乙方自付。有線電視費用由乙方直接交給甲方,物業管理費由甲方承擔。(當日讀數:電:煤氣:水:)

4、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將房屋拆隔、轉租、轉讓或轉借的;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噪音,影響本樓居民生活的;乙方拖欠租金的。

二、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問題

1、對租賃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房屋的數量(合同約定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使用面積的誤差,決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補。)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後的狀況,決定着交付房屋前後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糾紛;

2、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超負荷、掠奪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後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

3、租賃房屋的維護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的保證金退費產生糾紛。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現實案例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租賃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實踐中往往表現為遲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斷電,道路不暢,場地不清,等等。)。

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房屋的缺損雖然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但糾紛的發生卻是頻頻出現。

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現狀。

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變相轉租、轉讓、變相合租等。

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房屋,或拒不騰房。

出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套取押金、保證金、轉讓費。此種情況比較典型,現舉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賃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許轉租),將租賃房屋轉租,並套取了押金,履約保證金,轉讓費,以及房租差價。當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卻找不到出租人(轉租人),出租人(轉租人)實際已經席捲大筆金錢消失。蒙受巨大損失的承租人當然不會輕易騰房給房東,而房東理所當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種利益衝突無法調和,只有訴諸法律。最後受損失的,恰恰是無辜的房東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房屋租賃的數量也是在不斷上升的,租賃房屋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要看清楚具體的條款,同時租客也要保護好房屋內的配置,避免造成大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