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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

如何解除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

在我國相關的二手房在買賣時,相關的合同簽訂前可以由相關的出賣人進行解除、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未履行責任進行解除這類買賣合同。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二手房買賣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未執行責任的另一方有權進行解除。

第一種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為前提。這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説這三種解除中第一種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民法典》中關於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合同法有着嚴格的限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

第三種解除是協議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為,這種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民法典》對於這種解除的規定在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程序和要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辦理的過程中可以就解除買賣合同的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

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比較複雜,因此買賣雙方在進行每一步的時候都要認真對待。其中二手房協議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買賣雙方甚至中介的權利與義務在其中都有明確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