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我們發現其實很多小區除了有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管服務外,同時還有業主委員會來對小區業主的利益進行保護。雖然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基本都是小區業主,但並不是幾個小區業主湊在一起就能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這還需要達到規定的條件才行。那究竟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作詳細解答。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在成立之前,是由發展商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並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業主入夥之日起滿2年的,發展商或其委託單位就應當及時告知該區住宅主管部門,6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而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則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有些小區是分期開發,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經過已入住半數業主的申請,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而臨時業主委員會則具有與業主委員會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擔任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除主任可以是專職的以外,其他委員都是兼職,而且是義務地為廣大業主服務,所以經常被視為是一項“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那麼,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就應當是既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又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時間的人(不同階層的人員,如:年齡、族別、性別以及工作和離退休)。在通常情況下,業主委員會由11至17位成員組成,也可以適當增減,但最少不能低於5人。其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業主委員會必須有入住過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果業主外出不能參加,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而不滿18週歲的小業主們,同樣擁有説話的權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大會召開的前7天,業主委員會會將召開的時間和內容送達到每位業主的手裏。當只有部分業主覺得有必要就某個問題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而業主委員會又不執行時,這少部分的業主應該怎麼辦呢?
要是有10%以上擁有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從接到提議之日算起,2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該就此提議內容召開業主大會;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議的業主可以向區住宅主管部門申請,那麼,該部門會責令或限期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大會。而業主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為效。會議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
二、業主委員會有哪些權利
業主委員會是一個代表全體業主物業管理權益的法定組織,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分擔。
業主委員會行使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
3、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並與其訂立、變更或解除委託管理合同;
4、審議管家制定的對本小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
5、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6、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要想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對小區業主的利益作出保護,則就要先了解法律中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什麼,只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當然也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來保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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