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與商品房的區別是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1.29W
現在有不少人購買集資房,但是大家對集資房的瞭解其實並不對,相信很多人都聽説過集資房,那是因為集資房的價格常常比商品房不少,那麼集資房和商品房性質有什麼區別?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給予減免部分了税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
如果產權已完全過户到職工手中可以買賣,賣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這樣買方買到手後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產權未完全過户到職工手中,那麼需要該職工與其所在單位協商,讓其職工完全擁有此產權否則不得過户。
集資房則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既定範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採用的是先集資後建房的形式,是一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與經營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給予減免部分了税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
如果產權已完全過户到職工手中可以買賣,賣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這樣買方買到手後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產權未完全過户到職工手中,那麼需要該職工與其所在單位協商,讓其職工完全擁有此產權否則不得過户。
集資房則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既定範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採用的是先集資後建房的形式,是一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與經營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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