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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內的法律援助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看守所內的法律援助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看守所內的法律援助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在看守所期間,犯罪嫌疑人自己因為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二條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一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二、當事人怎麼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本人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公安機關會先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之內,在看守所之內因為人身自由也已經受到了限制,此時,犯罪嫌疑人其實可以委託自己的近親屬提供協助,由近親屬幫助申請法律援助。可同時因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之外近親屬並無會見的這種特殊權利,像這種特殊情況就要事先和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溝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