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法律援助要了解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實施方式、如何提出申請、對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不服怎麼辦、受援人有哪些義務和責任,有關的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一、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符合條件的,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即可。如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應當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屬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定律師擔任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户籍證明或暫住證;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基本情況;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當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二、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這項制度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對法律援助均作了規定。
三、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我國公民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公民,即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的條件可分為一般條件和特殊條件。
(一)一般條件。確因經濟困難(以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為準),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並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我國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二)特殊條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獲得法律援助應具備的特殊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肓、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處判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
(2)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
(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
四、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實施方式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實施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五、對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不服怎麼辦
除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重新審議一次。
六、受援人有哪些義務和責任
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書及具體承辦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三方共同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受援人的主要義務是:
(1)遵守法律規定,按法律援助協議的規定和法律援助承辦人員進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取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對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並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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