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包括哪些?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包括哪些?
衞生部頒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特徵
1、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為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機構。如執業助理醫師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為非法行醫,就不能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
2、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了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按《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包括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也視為醫務人員。執業助理醫師如果獨立從事臨牀診斷活動,發生了人身事故,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以及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畢業生,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是可以構成法律規定的醫務人員,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而關於護士是否可以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只有經註冊登記的護理人員在護理活動中造成病人人身損害,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中。按常人的理解,醫療活動是指有醫療的活動。其實不然,病人在醫院進行的身體檢查、醫療器械的植入、對病人的診斷、護理、康復和觀察都屬於醫療活動。但對於沒有通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具有創傷性醫學技術的美容活動不認為是醫療活動。
4、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權益受損害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指因病人身體、健康、生命權被醫療機構損害而產生的責任,損害原因是過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損害;造成病人生命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體權損害是指病人的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損害,即造成了病人人體組成部分的殘缺,或是未經病人同意非法損害了病人身體。
5、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又稱為間接責任、轉承責任、延伸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最基本特徵是責任人和行為人分離,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實施醫療損害行為的是醫務人員,但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醫療機構。而且只有醫療機構在自己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有過失的醫務人員才能對其行使追償權。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醫療損害的的責任的基本特徵包括醫療損害的責任是患者因為損害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還有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況,醫療損害發生在醫療的活動當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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