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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家屬律師會見幾次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家屬律師會見幾次

一、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家屬律師會見幾次?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家屬不能會見嫌疑人,律師會見嫌疑人的次數不受限制。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律師會見嫌疑人有哪些注意事項?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實際上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家屬律師會見次數並無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及審理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肯定不能隨便會見。經人民法院的審理構成刑事犯罪的,在犯罪分子被收監執行以後,家屬可以按照監獄的通知到指定的地點同犯罪分子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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