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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非律師辯護人能會見嗎

偵查階段非律師辯護人能會見嗎
律師解析: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屬見面,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一直到判決生效後,家屬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家屬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與之面談,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若要辦理會見,要提供委託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的身份證,以及委託人與嫌疑人的關係證明(户口本、結婚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裏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