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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過量飲酒死亡,酒友未盡義務分別擔責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河池一16歲少年因過量飲酒未得到及時救治死亡,與之共同飲酒的酒友們因未盡到相應義務,被法院判決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6歲少年過量飲酒死亡 酒友未盡義務分別擔責

2013年5月22日,韋某、範某及李某三人受邀到韋某家玩耍並幫其採摘桑葉。為答謝四人,韋某某買了菜和啤酒,於當晚20時許邀請上述三人到其家中吃飯,同桌的還有韋某某的父母及同村好友韋某。當晚,韋某某、韋某、韋X、範某、李某一起邊吃飯邊喝酒,約23時許,一席人等均已喝夠,幾人隨後發現李某已經酒醉,便將李某扶回房中休息,幾人繼續喝酒聊天。喝了一會,幾人均已喝多,便相約散席各自回家休息。之後,韋某、韋X、範某、李某四人相互攙扶來到韋某家中休息,剛上牀李某便嘔吐在牀上,但韋某、韋X、範某由於喝多也未理睬,四人躺在牀上休息。次日早上,韋某起牀準備清洗棉被時發現李某已僵硬不動,待幾人將李某送至醫院搶救時,醫院確認李某維已死亡。經公安機關對死者李某的屍體進行解剖檢驗,鑑定意見認定李某系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死亡。李某的父母遂將韋某某、韋某、韋X、範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死者李某雖系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滿16週歲,應當知悉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並預見到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後果,但其明知危險後果卻未加以節制,故對其死亡後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與李某同桌吃飯、飲酒本身並無過錯,且二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幾被告在飲酒過程中對死者存在惡意勸酒等過錯行為,但四被告對酒後的李某的健康安全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謹慎注意、照顧、幫助、救護義務,最終導致李某酒後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死亡,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四被告在本案中的過失與李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韋某某、韋某分別賠償二原告13310元,被告韋X、範某分別賠償二原告8873元。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