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不能,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只對協議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權利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及時辦理過户手續。如果對方不按照協議配合過户,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過户。
離婚協議約定一般不能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該約定,且表示受該約定約束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對該約定不知情,那麼這個約定就只是夫妻內部的約定,對外不能對抗有債權的第三人。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離婚分割財產的約定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離婚分割財產之前,要明確婚內共同財產和婚前個人財產的範圍,對於婚內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管理,需要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對於婚前個人財產,不用進行分割,歸個人所有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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