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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怎麼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婚姻是自由的,也就是説,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民法典規定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就涉及夫妻分割財產的糾紛,那麼,如果夫妻以協議方式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怎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中怎麼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深圳婚姻律師分析: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雙方應該自行協商好財產分配問題。具體的分配方式應該在離婚協議中詳細寫清楚,避免日後因財產分配引起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雙方結婚後,在婚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深圳婚姻律師提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使用、處分的權利。一方不能擅自挪用或者惡意侵佔共同財產。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粉配共同財產時應該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如果離婚是一方婚內出軌等原因導致的,應照顧無過錯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當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如家庭主婦因長期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照顧家庭中,在家照顧孩子、老人的生活起居,在離婚時,因沒有固定的收入,離婚後所分得財產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男方應該在經濟上給予幫扶,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時可以考慮女方在婚內為家庭的付出,多分一點財產保障女方離婚後的基本生活。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協議中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有婚姻方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諮詢深圳專業離婚律師,幫您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