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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該如何保護

近年來,肖像權糾紛案件在網絡空間頻發,特別是涉及醫療美容、廣告銷售的肖像權侵權案件數量連年上升。肖像權是法律賦予我們每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肖像不僅是我們外部形象最明顯的標誌,還關係到自然人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體性要素之一,與人格權利密切相關。《民法典》是如何保護肖像權的?本文將為大家詳細解讀。

肖像權該如何保護

《民法典》的實施,改變了以往法律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它刪除了侵犯肖像權要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同時,還明確了五大類肖像權合理使用的情形。上述法律規定,對釐清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和侵權之間的界限,確保使用肖像時“有章可循”大有裨益。

一、什麼是“肖像”?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由於缺少對肖像的準確概念,漫畫形象、人物剪影等是否可以納入肖像權的保護範疇,均存在不同的學術觀點,雖然司法實踐中法院多采用了“可識別性”原則作為認定肖像的標準,但是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依然存在。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加強對人權的特別保護,《民法典》在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基礎上,於該編第四章專章規定了肖像權相關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該規定首次明確肖像是“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若相關形象不具備使他人識別出屬於某個特定的自然人,就不屬於肖像,更不可能存在肖像權侵權的問題。

二、如何區分肖像的“合理使用”和“侵權”?

《民法典》頒佈以前,肖像權的侵權受制於需以“營利為目的”的要求,對於未經授權的非營利性使用,只要不存在扭曲、貶損肖像的情形,則無法構成肖像權侵權。現實中,由於相關侵權很難界定是否因使用肖像而產生了營利,致使《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肖像權的保護模式難以有效地保護肖像權人並制裁侵權人。

《民法典》的實施,改變了以往法律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它刪除了侵犯肖像權要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同時,還明確了五大類肖像權合理使用的情形。上述法律規定,對釐清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和侵權之間的界限,確保使用肖像時“有章可循”大有裨益。

三、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有何特殊性?

公眾人物是社會生活中有一定知名度、在一定範圍內具有影響並被公眾廣泛關注的人物,他們的肖像保護與普通民眾相比,在法律適用上是有區別的。

公眾人物憑藉其社會地位,通常擁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社會影響力,他們的肖像雖然也受法律保護,但是,當相關權益與公共利益發生聯繫,成為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一部分時,那麼公眾人物也應當擔負起一定的“容忍”義務,承受一定的利益克減。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權,法律保持了一定的剋制,綜合了公眾知情權和社會利益,以實現法律保護上的利益衡平。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對公眾人物肖像進行過度地醜化、污損或者在他們私生活中採用不當方式侵犯肖像權的,則超出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範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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