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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行為異議的提出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是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要求法院變更或者停止執行行為的請求,執行行為異議包括以下內容:

執行行為異議的提出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

執行行為異議的提出主體是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此處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當事人以外認為執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項且存在違法性且損害其利益的人。

二、異議的理由

執行行為異議的異議理由是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利害關係人在以下法定情形內可以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1、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2、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3、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4、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三、執行行為異議的申請形式和時間

執行行為異議要以書面形式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在15日內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四、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對執行的影響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均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標籤:異議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