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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大半年後,她被前夫起訴索要4。5萬元……

2021年6月,已離婚大半年的張某突然被前夫劉某慶起訴,要求其償還前夫借款3.5萬元,並償還前夫幫她墊付的醫藥費、購買首飾和手機的費用共計4.5萬元。時隔大半年,分道揚鑣的兩人又因經濟糾紛對簿公堂,法院會怎麼判?【基本案情】1975年出生的劉某慶家住綿陽市遊仙區。2018年,他與比自己小2歲的張某相識後開始同居生活,並於2019年10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前交往期間,張某因膽結石手術在成都某醫院和梓潼縣某醫院住院治療,劉某慶不僅支付了1萬餘元的治療費,還給其購買了銀手鐲、金項鍊、手機等物品。婚前婚後,劉某慶還數次給張某的銀行卡、微信轉款,其中婚前轉賬9000元,婚後轉款3.7萬餘元。不過,張、劉二人的婚姻並沒有維持多久,就出現了感情問題。2020年9月,二人登記離婚,《離婚協議》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無債權債務糾紛”。按理説,離婚後,二人生活上不會有太多的交集。可令張某沒有想到的是,2021年6月,距離二人離婚已過去大半年,前夫劉某慶竟然將她起訴到了遊仙區法院,要求她償還4.5萬元。面對前夫的起訴,張某辯稱,二人共同居住了近3年,在談戀愛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花費的金錢,是前夫為了維持及進一步加深雙方感情所花費的,是其心甘情願贈予給自己的。至於婚後的3.5萬元轉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自始至終沒有借款的合意,只是婚戀的贈予,且贈予行為已經完成,不能撤銷,請求法庭駁回訴請。庭審中,對於劉某慶以借款為由要求張某償還上述款項,法院詢問了款項給付及雙方交涉過程。劉某慶陳述:“結婚前對方提出給她5萬元彩禮錢、每月1000元零用錢,因她在醫院我花了1.5萬元,再轉3.5萬元,彩禮錢就夠了。”而張某則表示:“3.5萬元是結婚之前説的彩禮錢。”【法院審理認為】法院認為,對存在借貸關係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劉某慶依據銀行、微信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張某承認轉款事實,但對借貸關係提出異議。法院經庭審查明,涉案轉賬均在原、被告婚前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因特殊事由產生,不排除戀人或夫妻之間為增進感情或表達愛意所為,故原告主張所轉款項系借款,應進一步證明借款成立,即雙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證據,其未提供,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其主張的借款事實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其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慶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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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大半年後,她被前夫起訴索要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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