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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撤訴後半年又起訴

法律3.02W
離婚撤訴後半年又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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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又撤訴又起訴法院怎麼規定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探究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毫無餘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訴可能發生在開庭審理之前,也就是説未經調解原告也可能出於某種原因撤訴,那麼對原告起訴離婚撤訴後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



    鑑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二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探究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畢竟司法解釋用的是“可比照”而非“應比照”。



    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無權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起訴。筆者最近代理一件未開庭原告即撤訴在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案例,案件立案後,主審法官要求原告撤訴,否則即不開庭駁回。筆者認為法官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該件案件,恰如上述,並非不符合受理條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法院也不是任何時候無條件的受理民事案件的,對於起訴離婚的案件,立即撤訴又起訴的,在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新的理由和情況,那麼法院是可以不受理該案件的。所以,在作出決定前,一定要深思熟慮之後再決定是否要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