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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二手房,户口這個問題要注意

落户,是二手房買賣的重要環節。然而現實交易中,户口糾紛的問題卻十分常見。不少購房者在經歷了漫長的買房過程後,終於拿到鑰匙時,才發現前業主的户口還在房內,或承諾了遷出户口的前業主突然反悔、拒絕遷出。

根據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一個合法穩定住所只能登記一户。因此,賣家佔用户口、拒不遷出,買家的落户就成為難題,甚至户口糾紛還可能會影響到孩子上學,買家的損失相對更為嚴重。這類糾紛該如何解決?

賣家佔用户口拒不遷出

購買二手房,户口這個問題要注意
致二手房交易糾紛頻發

湖北武漢的邱女士最近多了件“後悔”事兒:她在當地曾購買過一户二手房,由於賣家在武漢僅有這一套房產、賣掉房子就沒了掛靠户口的地方,因此賣家和邱女士商量,交易後暫時不遷移户口。

福建廈門的楊先生,則遇到了更為複雜的户口糾紛。楊先生於去年4月購買了位於廈門市思明區的一套房產,約定房產總價940萬元。然而在交易手續辦理的過程中,中介告知楊先生,由於該房產在購買後被劃入學區,賣家已將自己和兒子的户口遷入、並使用了該重點小學的學位。

雙方協商未果後,楊先生起訴至思明區法院。最終,法院根據案件細節酌情作出判決,雙方買賣合同中價款減少37.6萬元並賠償定金的佔用利息,目前雙方已主動履行判決。

據北京某房產中介的經紀人陳先生説,過去二手房買賣發生户口糾紛,對買家而言,處理起來比較棘手,特別是遇到房子剛被劃為學區房、有傳言房子要拆遷等情況,賣家不按合約、不按時間遷户口的情況更為常見

那麼,這類糾紛該如何解決呢?

如何規避學區房交易中户口占用的風險?

今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印發了户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户工作規定(試行),規定中明確,因房屋產權交易户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户口無法遷出的;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現房屋權利人申請將原户內人員遷出的,原户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均符合“公共户”落户條件。

這就意味着,一方面,賣家可以自己申請落“公共户”,不會因為沒有第二套房產而不能掛靠户口;如果賣家拒絕遷出户口、也拒絕申請“公共户”,那麼,買家可以為其申請“公共户”,再由相關部門按程序執行,最終實現解決户口糾紛的訴求。

規定中明確了“公共户”辦理的最後流程,即:滯留户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收到告知後或公告期滿後7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未遷移户口的,或陳述和申辯理由未被公安機關採納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户口予以遷移至“公共户”。

除了北京,另有其他省市目前也已出台規定: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户口遷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户,或者將現所有權、使用權人户口遷入並另立一户

房產中介經紀人陳先生認為,“公共户”政策出台後,户口糾紛將不再是二手房交易的難題;而通常來講,正規的房產中介也會通過嚴格合同管理來規避户口糾紛的風險。

第一,籤合同之後,三天之內都會去核實一下交易房屋是否有原業主的户口;第二,都會留户口遷出保證金,過完户之後再去核實,如果沒有户口,則把户口遷出保證金放給業主;如果有户口,都會強制業主遷出户口,不然不會給他放户口遷出保證金。

針對二手房交易中的户口糾紛,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廳法官郭澤喆表示,賣方一旦涉及到房屋合同中户口遷出的違約責任,買方可以將其作為民事案件起訴的內容

有關如何規避學區房交易中户口占用的風險,法官建議:

第一,可以要求出賣方還有他的配偶出示户口簿,買方可以核實交易房屋的户籍落户情況,如果發現有適齡的兒童落户,就要進一步核實有沒有佔用學位就讀學校的情況;第二,可以要求出賣方做一些書面承諾,在房屋買賣合同當中,可以約定學位佔用的違約責任,具體比如可以約定學位一旦佔用減少多少價款、要支付多少違約金或者賠償多少的損失……越明確越好;第三,在合同約定了這些違約責任的基礎上,還可以一併約定,如果學位佔用了,是不是也把學位佔用的事由約定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作為買受方就可進可退,相對更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標籤:二手房 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