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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0天以後,提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7天之內會做些什麼呢?

負責審查起訴批捕的檢察官主要的任務有以下幾項

刑事拘留,30天以後,提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7天之內會做些什麼呢?

1、閲卷。檢察官審限要查閲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瞭解事實經過,已經初步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

2、提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二百八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

(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的意見。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經審查認為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訊問。

司法實踐中,批捕階段,檢察官都會提訊的。通過提訊,進一步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信度,同時也對犯罪嫌疑人有初步印象

3、製作審查報告、批捕階段的審查報告相對簡單一些,但是核心的內容都是有的。批捕的結果是相對單一的,也就是決定這個犯罪嫌疑人是能逮捕還是不能逮捕。所以檢察官考察的核心就是兩個,一、是否構成犯罪,二、是否已經達到不需要逮捕的程度

4、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請了律師,檢察官也是可以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的,極個別的情況,檢察官也會找到被害人、證人進行核實。

5、向檢察長進行彙報。司法體制改革前,逮捕權原則上是由主管檢察長來行使的,所以所有的案子都應當最後是由主管檢察長(副檢察長)決定的,員額制改革以後,部分案件也還是需要向主管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彙報的

6、召開員額檢察官聯繫會議或者檢察委員會。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通過召開員額檢察官聯席會議或者檢委會來決定

7、下達逮捕決定通知書或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