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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拘留檢察院幾天做批捕?

交通肇事拘留檢察院幾天做批捕?

一、交通肇事拘留檢察院幾天做批捕?

交通肇事拘留一般會在7日內批捕,最長不會超過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哪些當事人會被批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公安提請批准逮捕由誰批准?

1、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交通肇事拘留的當事人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的時間期限有着相關的規定,一般會在七日之內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如果案件的情況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的情況出現的,可以適當的延長批捕的期限,但是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