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支持機動車貶損
交通事故案件發生時,往往都會伴隨車輛受損的情況,我們已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有財產損失這一賠償項目,那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後,會產生折舊貶值的問題,這屬於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嗎?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4日給出了《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理論上、原則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只要有損失就應該獲得賠償,但是司法解釋卻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做出規定,綜合各種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法院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原因如下: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因此,綜合上述幾點原因,目前各法院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是原則上不予支持的,當然也不能排除特殊情況,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法官是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對“貶值損失”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的,但一定都會慎重考量,嚴格審查的。
當然,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社會在進步、時代在發展,也許將來社會客觀條件允許的時候,例如維修機構和鑑定市場更規範化了,法官研究出更科學的審判法則了,最高人民法院會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規範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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