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通知怎樣寫才有效
上述規定要求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要書面通知並徵得其餘股東過半數同意,其餘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該規定沒有説明書面通知的具體內容,導致部分股東認為只要在通知中説明自己轉讓股權的意願,就完成了通知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再195號朱晏秦、王強與嘉峪關嘉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明確説明了書面通知應具備的內容以及未全面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最高法認為: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將其股權轉讓事項,包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本案中,王某某向王某轉讓嘉恆公司股權,已將轉讓股權的價格、數量通知朱某某,但未具體通知支付方式和期限,一審法院關於王某某履行通知義務不完整,影響朱某某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由於轉讓股東王某某未適當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朱某某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故本案股權轉讓程序受阻,王某關於案涉股權轉讓合同內容、形式合法,嘉恆公司、朱某某應為其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訴請應予支持的主張依據不足,二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屬於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可見,轉讓股權時書面通知應當包含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僅載明其中部分內容屬於未全面履行通知義務,侵犯了其餘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在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公司法修正草案徵訂意見稿》中也對第七十一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表述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 應當就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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