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銀行存款該怎麼分割?證據如何收集?
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雙方名下的的銀行存款,在離婚時如何確認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一般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看賬號登記在誰名下。
法院在處理銀行存款時,範圍一般僅限於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登記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處理。
2、看存款的時間。
司法實踐中,認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存款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根據存款存入時間來判斷。一般在結婚登記前存入的為個人財產,而結婚登記之後存入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看資金的來源。
以下財產若有證據證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銀行賬户中,仍應排除夫妻共同財產:
(1)因工作需要,暫時存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資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轉賬或代為理財時暫時存入賬户中的資金;
(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出讓所得資金在婚後存入的。
4、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
法官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一般以餘額為準,對你請求法院調查對方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查餘額,除非明確申請法院調取對方銀行賬户交易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地證明對方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僅僅拘泥於賬户餘額。
俗話説,打官司即是打證據,在訴訟中,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那麼離婚訴訟中,如何收集銀行存款證據呢?
1、當事人自行調查蒐集(記錄下對方的開户行及銀行帳號,為下一步調查做準備)。
2、委託律師調查蒐集(委託律師調查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3、申請法院調查蒐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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