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論文

分居離婚該如何收集證據?

一、如何收集婚內分居的證據?

分居離婚該如何收集證據?

1.收集並保存相關書證,如分居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氣發票等。

2.注意收集對方留下的電子證據。比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訊記錄等。重要的時候,建議這些電子證據由公證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3.尋找目擊者的證詞。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4.尋求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政府機構瞭解夫妻生活具體情況,出具證明。

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分居的具體要求。

離婚訴訟原告以“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為由主張解除婚姻關係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1.是夫妻分居兩年的事實;

2.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諧。

3.夫妻之間沒有和解的可能。

當事人收集證據證明上述事實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分開的原因。《民法典》規定,本判決適用於離婚時,法院應當查明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分居兩地,夫妻因住房問題不能同房。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雙方因工作、學習、住房等客觀困難而分居,並不意味着夫妻關係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只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就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不履行對對方的義務,而不是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單方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撫養責任,自然不能作為夫妻關係分手的依據;

3.夫妻分居已滿兩年,但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或者經調解仍有和解可能的,不能認為已經符合准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是否分居,是否分居滿兩年,都不是當事人請求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雖然沒有分居事實或者分居不滿兩年,但依法應當准予離婚。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標籤:離婚 證據 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