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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雙方都想要獲得房子的所有權怎麼辦?

韓某和任某是大學同學,兩人畢業之後一起留在了同一個城市,工作兩年後,兩人結婚了。婚後兩年,為了要孩子,韓某和任某拿出兩人共同的積蓄足額繳納首付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本以為可以憧憬着家庭中新生命的到來,但韓某遲遲沒有懷孕的跡象。兩人到醫院檢查才發現韓某因為身體原因無法生育。任某是家裏的獨子,傳宗接代的思想很重,知道韓某不能生育後,夫妻雙方經常吵架,最終決定離婚。但是這套房產的歸屬兩人起了爭執,韓某和吳某都想要得到婚後購買的住房,而不願意要補償金。

離婚時,雙方都想要獲得房子的所有權怎麼辦?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而言,夫妻離婚時最大的財產就是房產,如果夫妻雙方都希望得到房子的所有權的話,可以通過競價,誰出價高房屋歸誰,然後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協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6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當然,如果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以明確房屋產權所有人的,比如該房產是一方以婚前財產購買之類的,在這種情形下,非房屋產權所有人一方一般難以獲得房產。所以,上述關於雙方都想要房子時的解決辦法,僅在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用。

上述案例中,韓某和任某的房產是兩人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兩人都希望擁有這套房產,這種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此時,應通過韓某和任某之間的競價,誰出價更高該套房屋就歸誰,然後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協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