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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男方有家庭暴力離婚孩子歸誰

家庭暴力,是社會上較為常見的一個現象。而我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態度一般也是持着一個反對的態度的。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家暴屢禁不止。那麼如果是男方有家庭暴力,離婚的話孩子歸誰呢?下面為大家帶來男方有家庭暴力離婚孩子歸誰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男方有家庭暴力離婚孩子歸誰

  一、男方有家庭暴力離婚孩子歸誰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等。

 

  二、家暴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危害的行為。最常見的就是丈夫打老婆。

  出現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可以撥打110報警;受到嚴重傷害時,一定要注意收集如下證據:

1、被打傷的照片。

2、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鑑定。

3、讓鄰居、熟人或居委會的人等看到傷痕,讓他們作證等。

  遭受暴力就要及時報警,多報警幾次,多留下幾次報警的證據,以免對方到了法院不承認感情破裂,這樣基本可以爭取做到一次判決就離婚。

  三、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男方有家庭暴力離婚孩子歸誰相關內容。一般情況下,法院判處離婚的原則,基本上是以對孩子有利的角度來判決孩子的歸屬的。大家如果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諮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