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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貨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嗎?如何提取?2.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如何履行保管義務?倉儲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1.存貨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嗎?如何提取?2.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如何履行保管義務?倉儲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1.存貨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嗎?如何提取?

  根據《民法典》第91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是指保管人預先通知提貨,然後確定一個合理期限,給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期限屆至前提貨即可,而不是在通知的當時就必須提取倉儲物。

  根據《民法典》第915條的規定,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根據《民法典》第916條,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2.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如何履行保管義務?倉儲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倉儲物的義務,即應當按照倉儲合同中約定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進行保管。

  保管人除應當按照約定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進行保管外,還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為保管人的保管行為是有償的,所以保管倉儲物應當比保管自己的貨物給予更多的注意。例如,保管人應當經常對儲存設施和儲存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對倉儲物進行巡視和檢查,注意防火防盜等。

  根據《民法典》第917條的規定,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管人能夠證明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是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的,則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