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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怎麼處理?

一、無效婚姻宣告的申請主體

無效婚姻怎麼處理?

須經申請人提出宣告申請。

申請人包括:

1婚姻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第一,重婚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第二,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為未到法定婚齡主體者的近親屬;

第三,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9]

 

二、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

 

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不得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三、無效婚姻宣告的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4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注意:無期限上的限制

 

四、無效婚姻的審理規則

   1、不能撤訴、不能調解(孩子和財產可以調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1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1條第二款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1條第三款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2離婚訴訟中發現是無效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3同時起訴離婚和確認婚姻無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就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4如何列婚姻無效案件的原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5條第一款規定:“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 第15 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一方死亡的, 生存一方為被告。”

 

5、重婚案件導致婚姻無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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