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類案件的刑事管轄
1、輕傷(含)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2、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3、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
4、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5、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6、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第4條、第5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7、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8、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9、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⒈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2中的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對此作了具體規定: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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