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網紅事件中的法律問題之婚約財產篇
項網紅事件中的法律問題之婚約財產篇
昨天,全網又曝了一個驚天大瓜,那就是張某某曝光自己女友項網紅在與自己交往期間劈腿“富二代”徐某某並和富二代訂婚的新聞。根據新聞的視頻截圖和張某某的陳述,可以得知以下事實:1、張某某與項網紅既是同事關係,也是情侶;2、項網紅一邊與張某某同居,一邊接受徐某某的求婚並辦理了訂婚宴。
如果該新聞中所有的大瓜均屬實錘,且“富二代”徐某某因此要求項網紅返還其為訂婚支付的彩禮、金銀首飾及大額贈予等,那麼項網紅是否應當返還呢?
周愛榮律師認為,如果項網紅未與徐某某領證,應當退還彩禮、金銀首飾及大額贈予,如果項網紅已經與徐某某領證,只有徐某某提出離婚,且在項網紅與張某某確實同居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項網紅退還彩禮、金銀首飾及大額贈予,同時要求項網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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