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離婚協議書中漏分財產的問題

法律1.13W
離婚協議書中漏分財產的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問題

你好,下面就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問題規定回答如下:雙方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或效力瑕疵,如威脅脅迫非真實意思表示,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則該協議是有效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

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如果最終沒有離婚,則該協議沒有生效。因為離婚協議雙方以離婚為前提的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的處分,如果最後沒有離婚,則該協議沒有效力。再起訴離婚的話,該離婚協議只能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