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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刑事律師説法,藥店銷售過期藥怎麼處罰?

  藥店是用來賣藥的,這個都是知道的,但是有時候藥店為了利潤,可能會售賣一些過期的藥品,那麼藥店銷售過期藥怎麼處罰?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藥店銷售過期藥怎麼處罰?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二、關於售賣違禁藥品處罰標準

  任何人售賣違禁藥品會被判處支付罰金,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生產、銷售劣藥, 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有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特徵

  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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