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銷售假藥對執業藥師的處罰是什麼
一、藥店銷售假藥對執業藥師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什麼是假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執業藥師對於藥店銷售假藥的這種做法不可能是一無所知的,所以一般被吊銷執業藥師的資質證書,並且十年內不得再從事此類領域這是屬於行政處罰,如果銷售假藥的情況已經非常嚴重的話,那麼執業藥師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執業藥師如果發現藥店有假藥的話,正確的做法是檢舉和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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