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類型?2。在什麼情況下,違約一方當事人應該賠償損失?賠償範圍如何?
1.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類型?
違約,即違反合同。違反合同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82條的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予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方法還不能確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2.在什麼情況下,違約一方當事人應該賠償損失?賠償範圍如何?
根據《民法典》第58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是有違約行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二是有損失後果,違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等損失。三是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為是財產等損失的原因,財產等損失是違約後果。四是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 損失。這種屬性決定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後果,如果違約行為未給非違約人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式追究違約人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涉及賠償損失的範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的得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在主觀上是可能的,還需要在客觀上是確定的。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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