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婚禮前一天出軌,被丈夫抓現行!法院:准予離婚,賠男方5萬
婚禮前一天
她揹着丈夫與第三者約會
並在賓館被丈夫逮個正着
……
【案件經過】2021年3月,浙江省衢州市的女子羅霞(化名)經人介紹與丈夫豐強(化名)相識,並在未完全瞭解對方的情況下,依照舊習俗完成了定親儀式,且在當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就在舉辦酒席的前一天,羅霞被丈夫發現出軌。之後,雙方因離婚達不成一致意見,引起訴訟。在庭審現場,雙方對於離婚的緣由各執一詞。羅霞:結婚後發現雙方性格脾氣不合,不適合一起生活,便談論離婚事宜,至今未同居生活。但雙方就離婚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起訴離婚。
豐強:雙方不是因為性格不合離婚,而是因為羅霞婚內出軌。我同意離婚,但要求羅霞賠償婚內出軌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豐強在訴訟中明確要求羅霞支付損害賠償金5萬元,因羅霞自認婚內出軌,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過錯,豐強的主張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如下:1、准予雙方離婚;2、羅霞賠償豐強損害賠償金5萬元。【法官説法】《民法典》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擴大了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範圍。該兜底條款的靈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確定性在最大範圍和程度上將一切由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行為,都納入到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並得到法院支持的範圍中來,也為法院在審理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種情形之外的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官可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根據相關事實決定適用。《民法典》中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責任法上的損害賠償可以説是同宗同源,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不同之處在於離婚損害賠償只是損害賠償這一大概念的一小部分,不僅制度功能、基礎等存在差別,還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主體上,離婚損害賠償只適用於因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夫妻雙方,並且要求其中主張的一方不存在過錯。條件上,離婚損害賠償要求必須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的前提條件,雖存在過錯,但過錯不屬於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沒有導致離婚這一結果的,也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除此之外,還必須滿足:過錯方的損害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過錯方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離婚損害賠償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據已查明的情況,結合常情常理常識,依法確定過錯方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對賠償數額進行自由裁量。【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所有婚姻當事人能樹立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取向的婚姻觀、家庭觀,勿將婚姻當作兒戲,在家庭生活中,切實履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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