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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辦理存單掛失手續 銀行被判擔責70%,大竹縣律師

9月5日,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存款損失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萬年縣某信用社賠償原告張某全部存款損失的70%。 2006年2月6日和4月11日, 原告張某分別在被告萬年縣某信用社存款30000元,10180元,存期一年。2006年1月,張某的前夫李某某以貸款需要為由向張某借用身份證,並複印了幾份。同年2月14日和6月25日,李某某持張某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其本人户籍證明,到被告處對張某的上述二筆存款進行掛失。被告辦理了該二筆存款的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又應李某某的要求,重新辦理了存款手續,存單上的户名仍為張某,存摺交給了李某某。對此,原告張某毫不知情。不久,李某某持新辦理的存摺將存款全部取走用掉。時至2007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處取款,方知存款已被李某某掛失並全部取走。經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全部存款及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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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儲户丟失存單後,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只限為代理掛失申請手續,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後,儲户必須親自到儲蓄機構辦理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本案中,被告萬年縣某信用社在原告張某沒有委託李某某辦理掛失手續的情況下,僅憑李某某一人持張某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其本人的户籍證明,就為李某某辦理了張某的上述二筆存款的掛失手續。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後,又在張某沒有到場的情況下,為張某重新辦理了存款手續,並將新存摺交給了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後來將該二筆存款全部取走用掉,給張某造成了存款損失,對此,被告存在着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張某將自己的身份證借給李某某使用、複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的有關規定,為李某某實施辦理掛失手續等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機會,對此,原告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全部存款損失的70%,原告自己承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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