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債權憑證情形,應依優勢證據規則認定借貸合意
無債權憑證情形,應依優勢證據規則認定借貸合意
案情簡介:
2017年,樑某弟因炒股遭逢股災,所持股票將被證券公司強行平倉,遂向樑某籌措錢款。樑某通過其名下賬户向樑某弟名下賬户轉賬120萬元。後梁某索要該筆錢款時,樑某弟稱系樑某自願贈與,原因在於雙方曾共同合作經營書社,該書社註銷時經營收益未經清算、分割,所有資產均由樑某一人掌控。審理中,樑某弟提出心理測試申請,法院委託測試結果為:樑某通過本次心理測試,樑某弟未通過。
法院認為:
通常而言,債權憑證是證明雙方借貸合意成立最為常見、直接、有力證據,但無論是從法律文義,還是就客觀事實而言,均不能得出債權憑證是證明借貸合意惟一依據。除債權憑證外,亦不能排除採用其他證據形式證明雙方借貸合意存在,如證人證言、雙方聊天記錄等,故債權憑證並非證明借貸法律關係成立必要條件。
在處理欠缺債權憑證借貸糾紛時,應着重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雙方當事人熟識程度。借款而無債權憑證往往説明雙方之間有着高度信賴關係,若彼此間並不熟識,顯然難以出現此種情況。本案中,樑某為家中長兄,樑某弟亦自認樑某曾在生活、經濟上對其多有關照,雙方關係密切,故樑某未讓樑某弟出具借條符合人之常情,亦不違背社會常理。二是借款時具體情境。所謂贈與通常是指贈與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過程。一般情況下,是指贈與人主觀上主動將己方財產給予受贈人。
本案事發突然,樑某弟在所持股票將被強行平倉之際,向樑某求助,樑某並無主動向樑某弟贈與錢款動因,現樑某明確否認贈與,樑某弟亦無證據證明樑某事發時有贈與意思表示,故可推定樑某所述更為符合客觀真實。另,事態緊急性同樣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樑某未讓樑某弟出具借條合理性。三是樑某弟抗辯及舉證情況。審理中,樑某提供了家中數位親屬證言,而樑某弟未能提供證人證言,僅提供了書社工商登記材料。因涉案雙方及證人均為親屬關係,家事糾紛具有相對自密、封閉特點,樑某自述內容與證人證言前後相符、互為印證,且經法官當庭詢問,在細節上同樣高度吻合。
反觀樑某弟提供證據,難以證明樑某弟自述內容,無法反映雙方合作經營、收益分配具體情況。兩相比較,樑某證據證明力明顯優於樑某弟證據,且樑某證據達到了與法官心證相洽標準,據此可認定雙方存在借貸事實。心理測試結論可作為本案裁判參考依據。心理測試結論屬否鑑定意見,目前仍存有較大爭議。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其證據屬性尚未得到確認,並非法定證據形式。不可否認的是,心理測試作為一種有限採用並起到輔助作用手段,對還原案件客觀真實、補強證據證明力仍具有積極意義。本案中,樑某弟向法院提出心理測試申請,法院予以准許。
心理測試結論系經專業機構科學評測而得,測試結果不利於樑某弟,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補強梁某證據證明力,可作為本案裁判參考依據。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關係、借款時事態緊急性、證人證言與樑某自述內容吻合度,並參考心理測試結論,樑某證據證明力明顯優於樑某弟證據,根據優勢證據規則,認定係爭錢款為借款,判決樑某弟歸還樑某借款本金120萬元。
實務要點:
在處理欠缺債權憑證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綜合考量當事人熟識程度、借款時具體情境、資金往來明細、雙方自述合理性、證人證言吻合度、心理測試結論等因素,藉此比較雙方證據證明力強弱,準確適用“優勢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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