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常識1.59W
近年來各大房地產企業資金緊張,在建項目難以為繼,因資金鍊斷裂導致項目停工,遲延交房的情況更是頻頻出現,作為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那麼若開發商一直逾期交房,購房者就只能等着嗎?下面我們來看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審理的一則判例:2014年9月3日,謝先生(買受人、乙方)與某公司(出賣人、甲方)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謝先生購買某公司開發的房屋,交房日期為2015年8月31日前;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逾期在90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時,合同繼續履行。2017年2月28日,謝先生因某公司遲延交房,第一次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交房利息及違約金。2021年因某公司仍未按約定交付涉案房屋,故謝先生再次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謝先生在某公司逾期交房之時,無法準確判斷未來實際交房時間,致使其未能在解除情形發生後,及時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某公司逾期6年半之久仍無法向謝先生交付房屋,且目前仍未通過竣工驗收,不能提供準交證。合同解除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在合同出現約定情形或者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時儘量使當事人擺脱合同束縛,以此促進社會交易。某公司延期交房的時間遠遠超出了謝先生的預期,導致謝先生買房的目的無法實現。此時若持續固守合同履行,將陷入合同僵局,導致謝先生無法從僵局中解脱出來,明顯處於不利境地,造成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故依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同陷入僵局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該權利不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法定解除情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謝先生於2021年3月31日以書面方式向某公司發出律師函進行催告,某公司在收到謝先生的催告後仍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違約行為導致謝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謝先生據此請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由此可見,雖然《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但購房者依舊享有法定的解除權,不過解除這個合同,謝先生等了7年時間,所以在此還是建議大家,在當前情勢下,最好不要購買期房,即便要選,也應儘可能的全面考量項目情況,切不可貪圖便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那麼若開發商一直逾期交房,購房者就只能等着嗎?下面我們來看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審理的一則判例:2014年9月3日,謝先生(買受人、乙方)與某公司(出賣人、甲方)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謝先生購買某公司開發的房屋,交房日期為2015年8月31日前;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逾期在90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時,合同繼續履行。2017年2月28日,謝先生因某公司遲延交房,第一次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交房利息及違約金。2021年因某公司仍未按約定交付涉案房屋,故謝先生再次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謝先生在某公司逾期交房之時,無法準確判斷未來實際交房時間,致使其未能在解除情形發生後,及時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某公司逾期6年半之久仍無法向謝先生交付房屋,且目前仍未通過竣工驗收,不能提供準交證。合同解除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在合同出現約定情形或者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時儘量使當事人擺脱合同束縛,以此促進社會交易。某公司延期交房的時間遠遠超出了謝先生的預期,導致謝先生買房的目的無法實現。此時若持續固守合同履行,將陷入合同僵局,導致謝先生無法從僵局中解脱出來,明顯處於不利境地,造成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故依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同陷入僵局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該權利不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法定解除情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謝先生於2021年3月31日以書面方式向某公司發出律師函進行催告,某公司在收到謝先生的催告後仍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違約行為導致謝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謝先生據此請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由此可見,雖然《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但購房者依舊享有法定的解除權,不過解除這個合同,謝先生等了7年時間,所以在此還是建議大家,在當前情勢下,最好不要購買期房,即便要選,也應儘可能的全面考量項目情況,切不可貪圖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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