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新房時父母的“贊助款”是贈與還是借貸?
浙江舟山兩夫妻離婚後岳母要求前女婿返還婚房裝修贊助款獲支持
現如今,子女買房結婚、父母出錢資助越來越成為常見現象。女婿在婚前求得丈母孃“贊助”的一筆裝修款,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丈母孃要求女婿還款的案件,最終判決女婿返還丈母孃裝修款8萬元及相應銀行利息。
2008年,章阿姨的女兒小雨和準女婿阿森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小兩口登記結婚前,阿森的母親從老家來到章阿姨家裏,向未來親家哭訴,稱家境困難,為買房已經掏空了全部家底,兒子和準媳婦的婚房裝修需要借錢。出於為小兩口減輕負擔的考量,章阿姨從銀行取出8萬元交給阿森,阿森將該筆錢存入了自己賬户。不久,阿森便和小雨登記結婚。
2013年,阿森和小雨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並未對婚房進行分割。離婚後,小雨帶着婚生女兒及章阿姨與婆婆搬離了婚房,但仍像一家人一樣共同生活。章阿姨和婆婆都對小雨和阿森的離婚感到可惜,一直希望兩人可以破鏡重圓。然而,直到2018年7月,婆婆以婚房需要重新裝修為藉口搬離了小雨的住所,章阿姨才知道,阿森早已再婚並生育了一子,女兒和阿森重歸於好的美夢徹底破滅。一氣之下,章阿姨便將前女婿阿森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8萬元的裝修借款及同期銀行利息。
庭審中,阿森認為該款項為章阿姨對其的贈與,相當於聘禮,主張不予歸還。一審法院以章阿姨與阿森存在民間借貸合意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章阿姨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於阿森收到章阿姨轉賬的8萬元無異議,但關於交付理由各執一詞,章阿姨認為是借款,阿森認為是贈與,故本案爭議焦點為係爭款項究竟屬於借款還是贈與。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款項交付時小雨與阿森處於談婚論嫁階段,未出具借條,也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再結合婚房產權登記在阿森個人名下,離婚協議中也未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等事實,認定章阿姨已就款項性質為借款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現阿森抗辯認為係爭款項為章阿姨對其的贈與,相當於聘禮,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章阿姨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抗辯不能成立。因此,阿森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歸還章阿姨本金8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説法■
父母資助買房不應必然認定為贈與
在父母資助案件中,考慮到雙方關係特殊及中國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條為常理所默認,父母方提供了轉賬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認可借款,則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非己方子女主張系贈與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無法舉證的,則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本案中,章阿姨在女兒婚前轉賬大筆錢款給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記在自己個人名下,屬其婚前財產。已退休的章阿姨將自己本應用於養老的有限金錢,贈送給當時尚與其沒有親緣關係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慮到年輕人結婚壓力給予準女婿臨時性資金出借,助其度過經濟困窘期更符合社會常理。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雖然子女購房、成家,父母給予資助也屬正常,但不能將父母的資助理所當然的認定為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想法,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特殊關係,在涉家事糾紛借貸案件中應當考慮司法活動的社會引導功能,即通過司法活動對社會價值進行選擇,引導社會公眾合理行為,實現社會的有效控制。體現在個案定性中,應當考慮婚嫁習俗,權衡雙方利弊,準確理解法律規定,避免機械化分配舉證責任。
首先,在社會價值引導方面,在當前社會離婚率不斷攀升,“啃老”現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司法不宜鼓勵“啃老”行為以及“騙婚”行為,應當鼓勵年輕夫婦自行積累財富,不因子女婚姻關係的不穩定而導致父母財產的大量流失,致使父母老年生活陷入困頓。
其次,從情理平衡的角度出發,父母對子女夫妻的資助並非追求還本付息;從法理上,父母對子女並無法定資助義務。除有證據證明父母已作出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否則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返還給付財產。故在審理中,要充分考慮情感因素,將子女夫妻財產分割情況、權利與義務相當等作為重要考慮因素,以緩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衝突。
最後,從利益平衡角度出發,父母給付相應財產,其目的是幫助夫妻二人減輕生活負擔,受益的是夫妻二人。在子女夫妻離婚後,父母的權益應受到保護,同時非己方子女的權利亦應受到重視,若將父母給付的財產歸為個人債務,則對非己方子女不甚公平。故應當平衡利益,對非己方子女的救濟途徑予以充分釋明。原告僅起訴非己方子女的,應釋明其追加己方子女為共同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則應在支持其訴訟主張後,向被告釋明可以通過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之訴來保障其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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