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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賠償怎麼算?

案例簡述


張先生在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後交警認為張先生在該起事故中無責任,後張先生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勞動仲裁。但讓張先生頭疼的是,在仲裁過程中,公司辯稱張先生已獲肇事方保險公司賠付部分應當扣除,在訴訟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和肇事車主辯稱張先生可獲得工傷賠付部分應當扣除。

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賠償怎麼算?

案件焦點


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時,受害方能不能獲得雙份賠償?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九條規定了工傷的賠償項目:工傷醫療待遇、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工傷康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殘疾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結語:


交通事故與工傷的部分賠償項目不盡相同,且計算方法與計算標準也有所區別,那麼二者賠付相同性質部分是否需要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做了相關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故,當交通事故與工傷產生競合,除醫療費用外,其餘部分可以獲得雙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