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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知識產權收入分割比例,財產分割律師易軼介紹

知識產權我國主要指商標權、著作權和專利權這三種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權利,是智力成果,本身並不具有可分割性。我們通常所説的,離婚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實是指對因享有知識產權而獲得的收入的分割,對知識產權產生的經濟利益的分割。那麼,離婚知識產權收入分割比例通常是怎樣的呢?12年專業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易軼律師解讀。

離婚知識產權收入分割比例?財產分割律師易軼介紹

易軼律師解答:只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知識產權收入才能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只能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即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即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

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易軼律師解讀:離婚知識產權收入分割比例?

對於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原則上平均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同時規定,財產分割要照顧女方、帶孩子一方和無過錯方。也就是説,法律賦予了女方、帶孩子一方和無過錯方多爭取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而單獨就知識產權收入而言,因為其有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智力成果,包含了很多個人的心血在裏面,離婚時,身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方可單獨就對知識產權部分收益貢獻大為由,申請多分割這部分收入,法官也是會酌情考慮的。

易軼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家理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業內知名律師,從業12年,是北京電視台《第三調解室》、CCTV《法律講堂》、中央電視台《小區大事》特邀律師、北京人民廣播電台《警法在線》特邀婚姻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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